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四条有效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