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四条已修改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