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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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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如果本安排需要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解决。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15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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