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尚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