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已修改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