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