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