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