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