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