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