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