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已废止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1年7月24日
施行日期
1991年7月24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

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

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 〔1990〕法民字第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关于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做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可否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