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