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