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