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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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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有效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30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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