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