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第345条有效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3年8月21日第344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