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第152条有效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3年8月2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