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8年4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