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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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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有效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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