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已废止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
- 1993年8月28日
- 施行日期
- 1993年8月28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
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 法〔199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