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效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