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