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12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