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12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