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有效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