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