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有效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3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