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修改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12月13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