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1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