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