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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5月1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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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