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海事请求人以发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适航为由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