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7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