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5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