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