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废止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