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