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