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