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修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