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