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已废止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