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效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6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