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军队开办的企业无偿移交地方的,应当由接受单位承担开办单位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3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