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四、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