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二、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3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