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已废止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