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已废止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